(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郭林生与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48号原告:郭林生,无固定职业。被告:王阳,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林生与被告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林生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功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胡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