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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素安与广州达欣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素安,广州达欣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h1﹥﹤/h1﹥﹤h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h1﹥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素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达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再审申请人陈素安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达欣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素安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广州达欣鞋业有限公司做保安,每天工作12小时,在非上班时间也要随时待命装货柜,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给再审申请人购买社保,未按国家规定支付法定假日加班费,未按国家规定支付高温津贴,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未购买社保的经济补偿金、法定假日的加班费及高温津贴。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载明被申请人已向再审申请人结清一切工资及加班费等费用,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及未支付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再审申请人以不适应工作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对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其购买社保,但因再审申请人原审时并未提出相关诉求,故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畴。关于高温津贴,因再审申请人所在岗位有降温措施,故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无需再支付高温津贴并无不当。综上,陈素安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素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叶桂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