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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良全与杨其高、李传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53-1号申请执行人:李良全,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其高,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传洋,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其高、李传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其高在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分行牡丹卡中心的存款账户上的存款49980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账户(开户行:农行定远县支行)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