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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苗国辉与鸡东县兴国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国辉,鸡东县兴国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苗国辉,男,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鸡东县兴国煤矿投资人李永兰。本院在执行苗国辉申请执行鸡东县兴国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苗国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20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812.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苗国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鸡东县兴国煤矿交纳执行费49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20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