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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六终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凌洪与河北普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六终字第01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普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宋计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洪。委托代理人高文英,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正定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上诉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拒不接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河北普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广平审 判 员 赵增志代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