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陆章兴、江苏博尔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博尔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刘军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章兴,江苏博尔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刘军,刘平,管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050号原告陆章兴。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博尔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新世纪一号售楼处四楼。法定代表人邵特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爱兴,该公司工程部经理。被告刘军。被告刘平。被告管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章兴与被告江苏博尔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刘军、被告刘平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章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主文)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