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薛志统与周相管、叶伟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志统,周相管,叶伟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薛志统,无业,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周相管,驾驶员,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叶伟浓,无业,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薛志统与被执行人周相管、叶伟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相管、叶伟浓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323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黎明审 判 员 黄德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杭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