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恢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恢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作出的(2009)锦民一终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收入六个月。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锦民一终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彬审 判 员 田鹏代理审判员 王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