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苏福林与唐亚军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福林,唐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苏福林,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2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农民。被执行人唐亚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4日,住凤翔县柳林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苏福林诉唐亚军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唐亚军已经支付5000元,本院于2011年10月30日制作裁定书终结(2011)凤翔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现尚余3000元未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克荣已经将剩余的3000元执行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彻底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凤翔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