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章倩倩与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章倩倩。被执行人:章春梅。申请人章倩倩与被执行人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来民一初字00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春梅丈夫魏秀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0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