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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长沙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卡斯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远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卡斯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远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卡斯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306号1栋1204房。法定代表人王跃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大道566号。法定代表人陈胜。原审被告湖南远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金盆路2号。法定代表人董泽卓。上诉人长沙卡斯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远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27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一第约定,因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本案的当事人都在长沙市,长沙市只有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约定有效。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长沙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远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1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一第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处理: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诉讼”。该仲裁约定并没有选定某一仲裁机构或某地的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约定不明确,应确认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的二个被告均在长沙市天心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