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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80号原告谭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开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