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异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肖英诉陈波执行异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丁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异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程某,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丁某,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第三人:陈某,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址同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陈某为被执行人。经审查,第三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虽系夫妻关系,但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债权不是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肖某的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高修文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