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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士新液化气储备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崔宏广,副局长(主持工作)。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士新液化气储备站。法定代表人:魏士新,经理。本院在执行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士新液化气储备站质量监督检疫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行非审字第0010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福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