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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温亚杰与张佳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亚杰,张佳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温亚杰。委托代理人张志英、窦立华。被告张佳伟,成年。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余鹏。原告与被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11月23日19时10分许,张佳伟驾驶冀F×××××号轿车在高碑店市团结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处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杜宏光骑行的电动车(乘车人:温亚杰)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温亚杰受伤,车辆损坏。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张佳伟负全部责任,杜宏光、温亚杰无责任。三、原告的护理人员概况:原告受伤后由其妹妹护理。原告及其妹妹均系高碑店市双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月收入均系3500元。四、医疗费:4111.78元;五、交通费:500元;六、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七、误工费:3500元(法院支持);八、护理费:1750元(法院支持);九、营养费:500元(法院支持);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法院支持);十一、有关保险合同主体、类型及主要内容:张佳伟,大地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01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按事故认定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请求赔偿营养费15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元有异议,但是,原告因该交通事故致其流产,原告虽然无医嘱增加营养且未构成伤残,但根据本案案情,原告应当增加营养并进行精神抚慰,酌情支持其营养费5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亦应支持。鉴于被告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且在保险限额内足以赔偿原告上述损失,故可免除被告张佳伟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免除被告张佳伟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61.78元。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77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负担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满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