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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顾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013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渭,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坚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庭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顾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顾渭酒后驾驶陕E208**号(套牌)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与胜利大街十字时,与田为喜驾驶的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的陕EP1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渭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田为喜不负事故责任。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顾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另查,被告人顾渭与被害人田为喜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共计赔偿120000元),并取得谅解。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顾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证复印件、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田为喜陈述,提取笔录,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顾渭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渭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渭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顾渭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向被害方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山人民陪审员  王大虎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