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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朱夕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朱夕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负责人:姜英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开鼎,该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芷芹,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朱夕坤,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被告朱夕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