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翠芬与林瑞国、骆小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芬,林瑞国,骆小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王翠芬,女,1977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张兴章,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瑞国,男,1981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骆小娇,女,1982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翠芬与被告林瑞国、骆小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翠芬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翠芬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家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