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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孔祥永因与被上诉人刘闯,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祥永,刘闯,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永。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琼(实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术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敏(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孔祥永因与被上诉人刘闯,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祥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祥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祥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为107元,由孔祥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刘红军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