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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立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叶常春与周志强、王志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常春,周志强,王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33号申请人叶常春,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申请人周志强,男,汉族,住平遥县。被申请人王志德,男,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叶常春诉被申请人周志强、王志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叶常春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以其银行存款4.5万元作为担保,要求查封、扣押被双方争议的京P×××××东风日产奇骏越野车。本院认为,申请人叶常春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京P×××××东风日产奇骏越野车。二、冻结申请人叶常春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送达回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