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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高祥平与乐山市梓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祥平,乐山市梓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高祥平,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曾洪俊,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市梓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乐山市袁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变更)。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杜勇军,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高祥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餐饮费133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市梓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该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