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薛颂章与朱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颂章,朱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初字第256号原告薛颂章,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梅玲,无业。被告朱宏,深���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原告薛颂章与被告朱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德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颂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梅玲、被告朱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同为太原市南路内环街179号城市花园小区住户,2014年9月29日下午,被告所居住的房屋窗户玻璃破裂,落下的玻璃将原告停在车位上的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烂、轿顶、前后机盖、左侧前后两个门均砸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原告为此支出修理费512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修理费51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当时发现玻璃外层破裂后即刻通知了物业管理部门疏散楼下车辆,避免造成损失,已尽到了及时��醒义务。当晚刮起大风,次日早晨发现仍有车辆未移开,此后近一个月,并没有人交涉玻璃砸坏汽车一事,直到2014年10月28日车辆管理部门才有工作人员前来告知砸坏车辆一事,因破碎的玻璃是双层夹胶玻璃的外层,应从维修基金中支付,我不应承担任何费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属太原市南内环街179号城市花园小区居民。2014年9月29日,被告居住的6-802室南侧落地窗双层夹胶玻璃的外层出现破裂,破碎玻璃掉落砸在原告所属的晋A×××××轿车上,导致机盖、轿顶、玻璃及车门等处受损,原告为此支出维修费用5120元。上述事实,有涉案机动车行驶证、现场照片、物业公司证明、社区证明、汽车维修明细、修理费发票及停车管理机构证明在案为凭。上述证据的取得不违反法律规定,证据间相互关联,可以印证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建筑物上属于被告专有部分的落地窗双层夹胶玻璃外层破碎坠落所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被告作为房屋的权利人,其在发现玻璃破裂后虽然通知了物业部门,但未在玻璃可能坠落处设置明确警示标识,其尚未尽到积极有效的安全防范保障义务,对造成原告车辆被坠落玻璃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宏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薛颂章汽车维修费五千一百二��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二十五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德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凯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