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新丽申请执行贠宝全、张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丽,贠宝全,张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21号申请人李新丽,女��汉族。被执行人贠宝全,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瑞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贠宝全、张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贠宝全、张瑞娟名下财产1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