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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06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叶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吕叶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6779号原告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复活。委托代理人袁静。委托代理人董笑辉。被告吕叶兵。委托代理人XX。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公司”)诉被告吕叶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速达公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开庭审理,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蜜纯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瑜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二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