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城民初字第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旭升与陈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升,陈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0339号原告陈旭升,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志高,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雪荣,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旭升诉被告陈雪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旭升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旭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旭升负担(原告已预交275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人民陪审员 汤 滢人民陪审员 祖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