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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红军、陈春芳与陈春芳、王彩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军,陈春芳,王彩娟,胡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4号原告:杨红军。被告:陈春芳。被告:王彩娟。被告:胡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军与被告陈春芳、王彩娟、胡加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杨红军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