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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廖庆祥与秦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庆祥,秦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23号原告:廖庆祥,男,汉族。被告:秦丽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庆祥与被告秦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庆祥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廖庆祥负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鑫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