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业超与被上诉人王警卫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业超,王警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业超,男,汉族,农民,住睢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警卫,男,汉族,农民,住睢县。上诉人袁业超因与被上诉人王警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业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业超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业超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袁业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学朋审判员 尤永胜审判员 李念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