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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业超与被上诉人王警卫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业超,王警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业超,男,汉族,农民,住睢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警卫,男,汉族,农民,住睢县。上诉人袁业超因与被上诉人王警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业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业超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业超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袁业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学朋审判员  尤永胜审判员  李念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