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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复执字第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唐立贵与王长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立贵,王长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复执字第0338号申请执行人:唐立贵。被执行人:王长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唐立贵与被执行人王长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本案正处于拍卖阶段,本案现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茆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