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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执民字第26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与钟本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钟本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65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斌斌。被执行人钟本科。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本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杭桐商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钟本科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34元、执行费17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钟本科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钟本科名下的位于杭州市翠苑五区3幢1单元7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3619700号,与他人共有,已设置银行抵押,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本科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钟本科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钟本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6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钟本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