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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台玉民初字第4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妙英。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楚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25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人民币549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上述款项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