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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凤霞与被告闫志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闫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0336号原告许某某,女,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原告丈夫),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闫某某,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海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被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2014年5月26日15时30分,在北四家乡陶家沟村杨树洼组去林西沟耕地的路上,因被告闫某某不让原告的灭茬机正常通行,俩人发生口角,后闫某某将许某某打伤,致使许某某住院治疗。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鉴定费5,268.65元、误工费2,87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900元,护理费按法律规定计算,各项损失共计13,000元。被告闫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此次事件是因林地纠纷而起,被告没有打原告,而且原告先动手殴打被告,原告侵权在先,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5月26日15时30分许,在北四家乡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山坡,原、被告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致伤。当日原告到北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伤为:头皮挫伤、脑震荡、鼻背部组织挫伤、右眼钝挫伤、右眼结膜充血、第21、22、23牙齿I度松动、胸壁挫伤、左肩部皮肤挫伤。原告住院治疗11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医院建议原告出院后休息一个月。在此期间,原告在北票市中心医院花费门诊医疗费603元,住院医疗费4,397.65元。2014年6月16日原告在朝阳市第二医院对听觉进行相关检查,花费医疗费268元。原告系国电北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北四家风电场雇工,其职务为厨师,原告入院前3个月每月工资为2,100元。原告住院及休息期间未取得工资。另查明,2014年7月2日,经北票市某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本次外伤后果构成轻微伤,原告花费鉴定相关费用842元。此事经北票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北票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闫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医药费收据、住院病历、工资明细、北票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卷宗材料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及本院审查的案件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闫某某应对致伤原告许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80%责任,原告在此次事件发生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即20%责任。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中在北票市中心医院所花费医疗费结合病历和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予以确认,在朝阳市某某医院花费医疗费268元,因无医嘱及处方,对此不予确认。原告所主张的交通费,考虑其交通费用支出,本院酌情认定为200元。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其目的是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故对此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某医疗费4,000.52元、误工费2,296元、护理费836元、伙食补助费176元、交通费160元,合计7,468.52元。如果被告闫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附: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本文书指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明细许某某的经济损失:1、医疗费:(603+4397.65)元×80%=4000.52元。2、误工费:2870×80%=2296元。3、护理费:参照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95元×11×80%=836元4、伙食补助费:20×11×80%=176元5、交通费:200×80%=160元合计:7468.52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