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09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英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张家港市多力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0935-1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委托代理人陆启云,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多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田垛里村)。法定代表人张子鹏,该公司总经理。张英与张家港市多力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力服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4)第1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多力服装公司应支付张英工伤损失223408.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2月,张英进入多力服装公司上班。2012年1月4日,张英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3年7月25日,被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双方对赔偿数额不一致,引发本案纠纷。本院依法冻结了多力服装公司的银行帐户,并实地查勘了生产场所。多力服装公司的厂房系租赁,生产设备主要为缝纫机,本院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张子鹏,其表示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希望与张英协商解决,但一直没有到庭,现下落不明。鉴于上述情况,张英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4)第15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