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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山民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民初字第01089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范亚平,南通市通州区姜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涯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