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19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邢海鹰、张华与张华、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1995-2号原告邢海鹰。委托代理人王宏兵,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华(曾用名王杨军)。委托代理人左德仁,如东县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海鹰与被告张华、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海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海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海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邢海鹰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钟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