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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高齐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齐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20号罪犯高齐树,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高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追缴犯罪所得。刑期自2012年2月5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维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追缴被告人高齐树的犯罪所得。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上诉人高齐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高齐树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齐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4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达标分19.4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齐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齐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