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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山西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山西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定襄县南王乡张村人,现居本村399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定襄县南王乡张村人,现居本村395号。委托代理人杜志军,晋昌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乡镇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7957492-0法定代表人郭俊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智元恒,忻州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某,男,汉族,定襄县人,现居忻州市忻府区五台山路东一巷6号4。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山西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戎慧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