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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楼军与杨曼丽、楼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军,杨曼丽,楼迪,杨少建,吴珊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770号原告:楼军。委托代理人:邵云舟,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曼丽。被告:楼迪。被告:杨少建。被告:吴珊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军与被告杨曼丽、楼迪、杨少建、吴珊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楼军以原、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87元,依法减半收取799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93.5元,由原告楼军负担。审判员  周灵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