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羊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4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青羊区青龙街铂金城负一楼铂金网吧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苹果5C手机(鉴定价值2100元)盗走。同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出被盗手机。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称自己错了,当时自己酒后一时糊涂,另外自己无前科,而且刚在医院查出患有肺结核,希望法院给自己一个机会,以后再也不犯这样的错误了,自己也好好养病,回报社会,请求被害人能原谅自己。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铂金城负一楼铂金网吧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睡觉之机,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苹果5C手机(经鉴定,价值2100元)盗走。被告人得手后逃逸。被害人察觉后报案。同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9号一家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身上搜出被盗手机。另查明,经成都市传染病医院检查诊断,被告人宋某某患有肺结核,现在治疗过程中。以上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赃物的照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医院检查报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1)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人宋某某无前科,此次归案后,自愿认罪,赃物已经发还被害。考虑到上述情节,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正处于传染性疾病的治疗期,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依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