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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吴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对贾某的起诉。诉讼费120元由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