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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执字第0005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娟梅与湖北省阳新万正置业有限公司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梅,湖北省阳新万正置业有限公司,李志刚,葛志胜,蔡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字第00054-2-9号申请执行人刘娟梅,女。被执行人湖北省阳新万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志刚,男。被执行人葛志胜,男。被执行人蔡江,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行为是湖北省阳新万正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并将刘娟梅登记于股东名册,第三人李志刚、葛志胜、蔡江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另查明,2015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刘娟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阳新执字第0005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多生审判员  程时龙审判员  朱耀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柯文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