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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晨与胡平、陈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晨,胡平,陈翠华,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66号原告:徐晨,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胡平。被告:陈翠华,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胡凯。被告: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凯。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漕冲批发市场C区。法定代表人:胡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晨诉被告胡平、陈翠华、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晨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胡平、陈翠华、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3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徐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胡平、陈翠华、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3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周涛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地权合庐字第××号);三、查封李汉武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巩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