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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魏某,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魏某某,魏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温某某,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魏某某,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魏某,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系魏某某女儿。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108157385。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财产保全费620.0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审判员  覃仕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