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福建宏茂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凡泰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宏茂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凡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福建宏茂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68603-7。法定代表人洪清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绿松、黄文静,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凡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宏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凡泰工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尤江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加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