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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1-01-22

案件名称

砀山县鼎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吴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鼎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吴先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66号原告:砀山县鼎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道北东路(消防队西),组织机构代码06523980-5。法定代表人:董惠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先华,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鼎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先华提出反诉,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为孙黎、苗胜奇、汪丽,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3月10日。审 判 长  孙 黎代理审判员  苗胜奇人民陪审员  汪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