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外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康贵甫与杨爱青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贵甫,杨爱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外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康贵甫,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郭滩镇。委托代理人齐新民,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爱青,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新溪镇。本院在执行康贵甫与杨爱青(2015)汕龙法外执字第5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付还申请人执行人30,000元,现就剩余债务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10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确认结欠申请执行人501,786.46元,于2015年2月13日付还申请执行人70,000元,2015年3月25日付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剩余的债务自2015年4月份起,每个月的25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15,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二、被执行人如未按期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三、本案执行费7,787元由被执行人杨爱青承担。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至此本案以和解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龙法外执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无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凌代理审判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郭 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正波-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