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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26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富军、葛雪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富军,葛雪平,黄丹红,黄联奎,台州市华州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66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秋。被执行人:葛富军。被执行人:葛雪平。被执行人:黄丹红。被执行人:黄联奎。被执行人:台州市华州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富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富军、葛雪平、黄丹红、童联奎、台州市华州模塑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富军、葛雪平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赔偿律师诉讼代理费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黄丹红、童联奎、台州市华州模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富军、葛雪平、黄丹红、童联奎、台州市华州模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黄丹红已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其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迎春社区鑫城天元商务广场4幢1单元701室的房屋暂缓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葛富军所有的浙J×××××大切诺基牌小型普通客车及浙J×××××丰田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葛富军、葛雪平、黄丹红、童联奎、台州市华州模塑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情况,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程序终结申请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葛富军、葛雪平、黄丹红、童联奎、台州市华州模塑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6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郑 烜执 行 员 林 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