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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明亮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亿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明亮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亿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30-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明亮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之亮,该××经理。被执行人:铜陵亿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贾敏,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铜陵亿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为4204897.31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运华审 判 员  陈浩林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