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思民初字第17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胜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胜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709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法定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浩夫、钟江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明,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胜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慧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陈胜明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福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