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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马会琴与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琴,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马会琴,女,1975年9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平罗县。被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黄河西街113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马会琴与被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会琴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马会琴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芳 搜索“”